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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债权管理工作亟待加强

总站 河北法律网  本站 www.51zhaiquan.com   编辑:王见龙 咨询聘请律师:13785161299  王律师
当前,企业借改制之机恶意逃废、悬空金融债务,造成银行信贷资金大量沉淀,不仅降低了金融机构资产质量,加重了经营负担,而且进一步恶化了社会信用环境,影响着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如何有效保护金融资产安全和完整成为社会各界所共同关注的话题。我们认为,要做好当前金融债权管理工作,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抓起。 
    一、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切实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一是政府要从事关本地区社会信誉和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本地企业改制中金融债权保全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规范企业改制工作。金融部门把金融债权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为企业改制出谋划策,搞好调研反映,当好政府参谋,并进一步做好国家方针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认真落实国家有关企业改制的政策措施,加强对企业改制工作的监督。二是经贸、体改、工商、税务、国资等部门要发挥联动作用,在企业改制中必须吸纳债权银行参与,充分听取债权银行的意见和建议。企业改制必须提供金融机构出具的且经人民银行盖章确认的金融债权保全证明。对金融债务未落实的,改制方案不得上报,体改部门不得审批,国资部门不得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税务部门不得办理税务登记,工商部门不得办理注册登记和颁发新的营业执照,力争从源头上遏制企业逃废债行为。改制企业办理注册登记后,必须在限期内(如一个月)与债权银行办理转贷及相应的担保手续,否则,工商部门要依法取消其工商登记。三是要切实做好企业改制“回头看”活动。针对前段时间企业改制的不规范行为,各级政府要组成由体改委牵头、法院、工商、经贸、国资、人行等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坚持有错必纠、边查边改的原则,对已改制的和正进行改制的企业进行全面地排查摸底,对金融债务未落实的,要按照国家的方针政策逐一与债权银行签订债务落实协议,办理相应的转贷及担保手续。四是国家要加大金融债权管理工作的立法力度,明确逃废债行为有关责任人的民事、行政直至刑事责任。五是金融部门要加强《合同法》、《担保法》等金融法律尤其是相关司法解释的学习和宣传,积极行使不安抗辩权、代位权、撤销权和抵销权,采取诉讼保全、申请支付令、申请公证及提出仲裁等措施,维护和保障金融债权。六是加大宣传力度,发挥舆论导向,树立正面典型,对逃废债企业公开曝光,增强全社会的信用意识。 
    二、积极主动地参与企业改制,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 
    一是提前介入企业改制,参与企业改制方案的制定,尤其是要参与企业的清产核资、评估资产、产权界定的全过程,明晰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防止改制企业的资产随意压低或抬高,防止虚增固定资产、擅自处理贷款抵押物,坚决抵制假破产、真逃债行为;要参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的经营方式、方案的制定,防止企业资产被转移、挪用,灵活选择债权处理方式。二是金融部门在企业改制过程中要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支持优势企业兼并、联合,优化资本结构;要开展金融业务品种创新,发挥自身行业优势,为企业提供优质的市场信息、中介咨询服务,当好企业决策参谋;要抓住改制过程中资本向优势产业和企业流动的机会,用资本结构的优化带动金融资产的优化,集中资金重点支持有效益、有市场的企业或产品的发展;对落实债务较好的企业,应当集中资金予以扶持,优先安排增量贷款,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三是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争取国家优惠政策,充分运用资产剥离、呆坏账核销、停息挂账等政策,切实减轻企业债务负担,积极争取上级行政策,不断加大信贷资金总量投入。四是落实主办银行制度、客户经理制度和驻厂信贷员制度,发挥银团贷款作用,满足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大型重点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推行“封闭贷款”制度,扩大封闭贷款企业数量和产品范围,加大对外经贸企业的支持力度,对运用封闭贷款效益好、守信用、管理规范的重点项目可连续注入资金予以扶持。五是积极推行“抵贷返租”,努力做好支持企业改制与维护金融债权相结合的文章。在试点工作中,要慎重选择承租企业,完善抵贷资产过户手续,加强对企业法人代表资历审查,合理确定承租期限、租金,租赁合同要明确返租资产管理,避免掠夺性使用。六是对于那些资不抵债严重、无发展前景、确实救助无望的企业,银行要积极协助企业破产,避免信贷资产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三、发挥金融整体合力,加大对恶意逃废债企业的制裁力度 
    一是要完善对企业改制的跟踪监测网络。要建立起对企业改制的监督系统,形成监测网络,及时将企业逃废债情况向金融债权管理行长联席会议、地方政府、企业主管部门和上级行报告,既要监督企业对债务的认可,又要监督企业履约,真正把金融债务落到实处。二是要加强信息反馈。对联席会议确定的逃废债及恶意欠息企业名单,各金融机构要予以重点监测,对通报企业的经营情况、债务落实情况要及时向金融债权管理办公室及地方政府反馈。三是加大对逃废债行为的联合制裁。对有严重逃废债行为或恶意拖欠银行利息,在限期内拒不纠正的企业,金融部门要对其加强存款账户的管理,对账户资金实施只进不出的单向流动,采取停止授信、不办理结算等措施予以严厉制裁。四是对逃废债企业法人代表实行信贷制裁。逃废债企业法人代表无论到哪里担任主要负责人,金融部门均不对其所在企业提供贷款,促使企业法人提高信用等级。五是金融部门对逃废债企业在制裁的政策措施上要统一行动,相互配合,避免内耗。加强账户管理,防止企业利用多头开户套取银行贷款或逃废银行债务;充分利用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信息优势,提高决策水平,保全金融资产,防范信贷风险;对违反或拒不执行联合制裁决定、扰乱债权管理秩序、损害金融部门整体利益的,人民银行要依法严肃处理,以保护金融部门的共同利益,维护金融政策法规的严肃性。
[日期:2008-07-01] 来源:  作者: [字体: ] 录入:admin  阅读: 次 【 推荐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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