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卧底窃取商业秘密被判刑
2003年2月,身为郑州丰博公司大股东、总经理的杨某,隐瞒其真实身份,来到地处深圳市龙岗区的深圳市科尔达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求职,被科尔达公司任命为研发中心主任,负责公司技术创新和产品研发、更新换代,并被授予调阅、使用公司所有技术资料和研发设备的权限。当年4月下旬,杨某不辞而别。不久,科尔达公司发现郑州丰博公司推出了与其主打产品相同的产品,并以不到科尔达公司产品售价1/3的价格到处竞标,造成科尔达公司产品市场占有率急速下降。当科尔达公司发现丰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就是不辞而别的前研发中心主任杨某时,立即决定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经过充分的侦查,于2004年12月16日在丰博公司将杨某抓获归案。2005年1月21日,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杨某,并于2005年5月8日向法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在科尔达公司工作期间,利用自己的权限,接触并获取大量关于DEL/DEM型定量给料机、DLD固体流量计的核心受控资料,其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此案同时给原告和被告带来极大教训。原告由于商业秘密保护观念不强,在对被告杨某了解不多的情况下委以重任,并仅依靠一纸合同约束而没有采取一定的有效监管,给公司知识产权保护埋下隐患。目前,商业秘密的外泄令科尔达公司投入数以百万的研发费用取得的行业技术领先优势不复存在,而且,相关产品利润2004年度与2003年度减少了300万元以上。而对于被告来讲,缺乏知识产权法律观念的他希望“不劳而获”,投机取巧,最终受到了法律的惩罚。
中国企业的商业秘密“不保”之痛
商业秘密是企业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资产,它凝聚着企业的劳动、智慧和投入。商业秘密保护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保护形式,无时限、不公开等特点,是其它保护方式所不具备的,像可口可乐配方等都采取了商业秘密的保护方式,保证了创新成果和利益的永远独占。谁拥有商业秘密谁就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优势,谁就会创造更多的利益。因此,近几年国内企业也越来越意识到商业秘密的重要性,逐步建立了一些商业秘密保护的制度和措施。但是,由于中国商业秘密保护起步比较晚目前中国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现状并不理想,尤其是近几年,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主要技术人员的频繁流动,导致商业秘密侵权、商业秘密泄露案件越来越多,使商业秘密保护的不足凸现出来。
案例五:华为员工窃取公司商业秘密
2005年5月19日,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对深圳3名前员工窃取公司商业秘密案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曾引起广泛关注的“华为窃密案”终于尘埃落定,3名员工获罪入狱。
据了解,涉案的被告人王XX、刘X、秦XX以前均为华为公司员工,任职硬件工程师,参与了华为公司光网络设备的研发工作。2001年8、9月间,3人先后辞职,离开了华为公司。秦XX在离开华为公司时,将华为公司部分技术机密文件带走。
早在2001年7月,尚在华为公司工作的王XX、刘X就与贝尔公司开始商谈合作开发生产2.5G光网络设备。2001年11月7日,王志骏、刘宁各出资25万元,在上海成立了沪科公司,秦学军等20多名原华为公司技术人员,大多使用假姓名进入沪科工作。2002年5月,王XX、刘X等利用其在华为公司工作期间掌握的以及秦XX从华为公司窃取的技术资料,做成技术文档发送给贝尔公司。贝尔公司据此生产的产品,在市场上销出约600万元。沪科公司因此从贝尔公司获得588.01万元的研发费。
2002年8月,华为公司员工发现贝尔公司产品与华为公司产品非常相似,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华为是国内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走得比较靠前的企业。但此案表明,企业保护知识产权还应有更多的应对措施,包括对技术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制教育,将技术保密措施个案化等。
2003年2月,身为郑州丰博公司大股东、总经理的杨某,隐瞒其真实身份,来到地处深圳市龙岗区的深圳市科尔达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求职,被科尔达公司任命为研发中心主任,负责公司技术创新和产品研发、更新换代,并被授予调阅、使用公司所有技术资料和研发设备的权限。当年4月下旬,杨某不辞而别。不久,科尔达公司发现郑州丰博公司推出了与其主打产品相同的产品,并以不到科尔达公司产品售价1/3的价格到处竞标,造成科尔达公司产品市场占有率急速下降。当科尔达公司发现丰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就是不辞而别的前研发中心主任杨某时,立即决定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经过充分的侦查,于2004年12月16日在丰博公司将杨某抓获归案。2005年1月21日,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杨某,并于2005年5月8日向法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在科尔达公司工作期间,利用自己的权限,接触并获取大量关于DEL/DEM型定量给料机、DLD固体流量计的核心受控资料,其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此案同时给原告和被告带来极大教训。原告由于商业秘密保护观念不强,在对被告杨某了解不多的情况下委以重任,并仅依靠一纸合同约束而没有采取一定的有效监管,给公司知识产权保护埋下隐患。目前,商业秘密的外泄令科尔达公司投入数以百万的研发费用取得的行业技术领先优势不复存在,而且,相关产品利润2004年度与2003年度减少了300万元以上。而对于被告来讲,缺乏知识产权法律观念的他希望“不劳而获”,投机取巧,最终受到了法律的惩罚。
中国企业的商业秘密“不保”之痛
商业秘密是企业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资产,它凝聚着企业的劳动、智慧和投入。商业秘密保护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保护形式,无时限、不公开等特点,是其它保护方式所不具备的,像可口可乐配方等都采取了商业秘密的保护方式,保证了创新成果和利益的永远独占。谁拥有商业秘密谁就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优势,谁就会创造更多的利益。因此,近几年国内企业也越来越意识到商业秘密的重要性,逐步建立了一些商业秘密保护的制度和措施。但是,由于中国商业秘密保护起步比较晚目前中国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现状并不理想,尤其是近几年,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主要技术人员的频繁流动,导致商业秘密侵权、商业秘密泄露案件越来越多,使商业秘密保护的不足凸现出来。
案例五:华为员工窃取公司商业秘密
2005年5月19日,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对深圳3名前员工窃取公司商业秘密案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曾引起广泛关注的“华为窃密案”终于尘埃落定,3名员工获罪入狱。
据了解,涉案的被告人王XX、刘X、秦XX以前均为华为公司员工,任职硬件工程师,参与了华为公司光网络设备的研发工作。2001年8、9月间,3人先后辞职,离开了华为公司。秦XX在离开华为公司时,将华为公司部分技术机密文件带走。
早在2001年7月,尚在华为公司工作的王XX、刘X就与贝尔公司开始商谈合作开发生产2.5G光网络设备。2001年11月7日,王志骏、刘宁各出资25万元,在上海成立了沪科公司,秦学军等20多名原华为公司技术人员,大多使用假姓名进入沪科工作。2002年5月,王XX、刘X等利用其在华为公司工作期间掌握的以及秦XX从华为公司窃取的技术资料,做成技术文档发送给贝尔公司。贝尔公司据此生产的产品,在市场上销出约600万元。沪科公司因此从贝尔公司获得588.01万元的研发费。
2002年8月,华为公司员工发现贝尔公司产品与华为公司产品非常相似,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华为是国内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走得比较靠前的企业。但此案表明,企业保护知识产权还应有更多的应对措施,包括对技术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制教育,将技术保密措施个案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