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直击
储蓄所:储户没妥善保管密码
在法庭上,邮政储蓄所方面提交了相关账户交易记录,证明从2004年7月30日到8月20日之间,王先生的账户在深圳ATM机上曾有20多次查询,数十次在成都ATM机上取款共9.5万多元。
邮政储蓄所辩称:储蓄所发给王先生的储蓄卡背面内容提醒:“请妥善保管本人有关账户信息及密码,因储户本人原因或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持卡人损失的,银行不承担责任。”双方约定的是凭密码取款,王先生的钱是通过密码被取走的,这是因为他自身存在过失导致钱被取走,与邮政储蓄所没有关系。法院:无证据证明储蓄所有过错
福田区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王先生与邮政储蓄所之间存在有效的储蓄合同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受到法律的保护。王先生提供的储蓄卡和存折,不能证明储蓄所违反了账户资金安全义务,造成其存款被他人取走。相反储蓄所提供的证据,可证明其在王先生存款被取走的过程中不存在违反合同或法定义务的行为。王先生认为储蓄所违约导致其存款被他人取走,却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从储蓄所提交的交易清单来看,王先生账户被取走的存款均是通过储蓄卡在ATM机查询和取款的,该清单反映王先生账户的存款支取是符合储蓄卡在ATM机上的操作取款程序的。储蓄所提供的注意事项已明确ATM机的密码是6位,储户要对自己的密码妥善保管,因密码泄露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储户负责。储蓄所已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没有证据证明是储蓄所知悉王先生的密码并将该密码泄露给他人,或存在违反其他保证客户资金合同的行为。因此,王先生要求邮局及其下属储蓄所承担其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福田区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驳回王先生的诉讼请求。据悉,王先生因不服判决,目前已向深圳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案情回顾
王先生诉称:2004年1月28日,他在某邮局下属的储蓄所开设了邮政储蓄账户。同年5月,他存入17.8万元人民币。截至同年6月18日,他共取款7万余元,尚有余额10.02万余元。此后,他一直没有用该账户提取现金或刷卡消费。但是同年8月20日,王先生查询他的账户,发现只剩下4691.16元,另外95593元存款不翼而飞。
王先生认为,储蓄所没有保护其账户资金的安全,遂向福田区法院提起上诉,将邮局和其下属储蓄所一起告上法庭,索赔95593元。
作者:晶报记者吴欣通讯员张敏徐晓光/文贺曦/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