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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人心散了,队伍不好带了。”
  上海忠超市场调查有限公司总经理石尚超跟《第一财经日报》诉苦,现在很多手下在巨大的利益诱惑下,也不是那么听话了。经常想方设法跟老板玩心机、耍手段,想方设法从中捞钱。比如,实际收回20万元,就虚报收回15万元,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老板也无可奈何,即使老板找到证据,手下也死不认账。
  在这种情况下,老板也不能跟这个手下一刀两断,因为,找到一个能干的手下也不容易,一旦闹翻,就失去了一个很能赚钱的工具。所以
(11/26/2008 14:02:20,4) [查看全文]
    讨债公司,作为中国特殊的公司形态,其存在的根源取决于中国特殊的国情。笔者认为,信用体系的缺位、法律法规不健全和官商利益相互渗透是滋生讨债公司主要原因。
  在中国的企业界,有个非常特有的名词“OPM”(other people's money),即用自己的钱搞企业风险太大,资金成本也高,要学会用他人的钱,要学会“资本运作”。
  于是,很多企业借钱不还,收到货不交钱或者拖延交钱,或者透过“资本运作”搞钱,凡此种种,造成了很多债务问题。
(11/26/2008 11:50:57,4) [查看全文]
1.利用行政干预手段协助讨债
      所谓利用行政干预手段帮助实现讨债,是指讨债人(或债权人)在讨债过程中,经过自己的努力工作,取得了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情与支持,通过债务人的上级领导机关对债务人进行说明教育,劝其尽快履行债务。
        我国政府机关在整个社会的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有着极为重要的地位,发挥着相当重要的作用。自
(11/26/2008 11:44:49,4) [查看全文]
    在汶川地震发生后,很多市民都比较关心一个问题,即贷款人死亡情况下,贷款人的继承人是否有义务偿还银行贷款?
  “其实,所谓‘父债子还’的说法并不成立”贵达律师事务所提前还贷律师唐仲尼认为,这要看继承人是否继承遗产以及遗产的实际价格。据了解,根据《继承法》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
(11/26/2008 11:42:22,2) [查看全文]
      民间借贷合同中,借款人在借款合同到期后要按合同的约定支付利息,这也是借款人的主要义务。但在实践中,对利息问题的争议比较多,涉及问题较复杂,民间借贷案件中利息争议的正确处理对于借贷纠纷的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一、利息约定不明的处理标准
  利息条款或约定是民间借贷合同的重要内容,但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具有互助性质,因合同当事人之间本身具有的特定关系,利息条款的约定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如有的约定了利息,而有的就未约定利息,
(11/26/2008 11:39:01,3) [查看全文]
总体思路:依法清欠,有情操作;盘整存量资产,激活僵化财源。
    (一)债权清理原则
    1.盘整存量资产,激活僵化财源。
    2.回收货币资金为主、物资抵顶为辅。
    3.诉讼保全,依法清欠,确保债权安全。
    4.综合清欠。将债权清理与优惠政策相融合,综合清欠。
(11/26/2008 11:36:32,5) [查看全文]
 总体思路:诚实守信,审核确认,综合处置,分期偿还。
    (一)审核确认
    1.清查 对现有债务组织专项清查,摸清底数。
    2.建档 收集每笔债务的原始凭证,登记项目名称、当事人、经办人、负责人,做到一债一档。
    3.认证 在充分调查掌握确凿证据资料的基础上,对每一笔债务加以客观认证。填写“公司债务认证表
(11/26/2008 11:36:00,4) [查看全文]
   (一)债权清理奖励政策
     1、风险类债权,清理回收100万元以下货币资金,按清回资金的10%提取费用;清理回收100万元以上货币资金,增量部分按15%提取费用;清理回收100万元以下物资,按清回物资评估价的5%提取费用;清理回收100万元以上物资,按增量部分评估价的10%提取费用,上述提取的费用用于债权清理工作中所发生的经费及奖励突出贡献人员。
    2.呆死类债权,清
(11/26/2008 11:35:18,3) [查看全文]
  某企业职工刘某借给经商朋友两万元。当时,他觉得既是朋友,还承诺每年20%的高息,所以碍于面子,连欠条也没打。一年后,看朋友不提还钱和付息之事,刘某便登门提醒,可没想到此人不承认有借钱之事。一气之下,刘某将借款人告上法院,但因空口无凭,法律最终无法保护这位职工的权益。因此,人们应吸取教训,在办理民间借贷时注意以下事项:
    一、注意借款人的信誉和偿还能力首先要看对方的固定资产、经济收入等情况,判断其是否具备偿还能力;二要看对方
(11/26/2008 11:34:54,3) [查看全文]
  可转换公司债券具有股票和债券的双重属性,对投资者来说是"有保证本金的股票" 。 可转换公司债券对投资者具有强大的市场吸引力,其有利之处在于:
1.可转换公司债券使投资者获得最低收益权,可转换公司债券与股票最大的不同就是它具有债券的特性,即便当它失去转换意义后,作为一种低息债券,它仍然会有固定的利息收入;这时投资者以债权人的身份,可以获得固定的本金与利息收益。如果实现转换,则会获得出售普通股的收入或获得股息收入。可转换公司债券对投资者具有"上不封顶,下可保底"的优点,当股价上涨时,投资
(11/26/2008 11:34:34,5) [查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这一条明确了我国在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生效的问题上采用的是通知原则,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只需通知债务人,即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一、 履行通知义务的时间
  债权转让一旦在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合意即有效成立,债权即移转于受让人。债务人不是债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债务人对合同债权的转让同意与否,并不影响债权
(11/26/2008 08:56:09,4) [查看全文]
 债权转让的原因:
  1、依法律规定而转让
  2、依法律行为而转让
  债权转让的限制:
  ①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如抚养费等;
  ②双方当时约
(11/26/2008 08:55:10,4) [查看全文]
  债权转让方式:自由转让、同意转让、通知转让等方式,合同采用通知转让;
效力:《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只要对债务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即可(通知的义务履行的方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不必要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债务人的同意并不是这种转让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   
(11/26/2008 08:54:46,3) [查看全文]
  (一) 债务承担的概念和种类
  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移转给第三人承担的法律事实。
   债务承担,按照承担后原债务人是否免责为标准,可以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
   1.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其债务部分或全部移转给第三人负担。
  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效力表现在,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不再对所移转的债务
(11/26/2008 08:52:42,3) [查看全文]
 (1)相关概念:
  债的转移:债的主体发生变更;
  概括承受:即不分清红皂白,同时承受债权债物。
  债权让与:不改变债的内容债权人将债权移转于第三人(通知债务人即生效);
  债务承担:不
(11/26/2008 08:51:56,2)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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