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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向债权人指定的第三人之间形成委托关系,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时,由债权人而不是第三人向债务人追究违约责任,当第三人违约时,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而非债权人。 债权转让:指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债权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方式将债权移转于第三人。 (11/26/2008 08:48:29,3) [查看全文] 2002年8月,某私营企业老板徐某立据向张某借款2万元,用于生产经营需要,当时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2002年11月,张某向徐某催要借款时,双方签订书面协议一份约定:徐某将某鞋厂欠其的货款2万元转让给张某,以抵偿张某的借款。2002年12月初,张某携带鞋厂出具的欠据、徐某给鞋厂的有关债权转让的函及其与徐某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去鞋厂收取货款2万元,鞋厂因资金困难,与张某约定一个月后付款。同月中旬,徐某向鞋厂购买一批货物,未及时给付价款,鞋厂遂不同意给付张某2万元。2003年5月,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徐某给付借款 (11/26/2008 08:47:54,4) [查看全文] [要点提示]
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那么,在债权转让过程中,债权凭证(欠条)先交给一方当事人,该当事人能否拥有债权?债权转让时由谁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数额超过债权数额(一份债权多次转让)时如何处理?是本案解决的问题。 [案情] 原告:原告胡某。 原告:原告乔某。 被告:泗洪双沟某学校。 2005年5月29日,泗洪双沟某学校与戴某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11/26/2008 08:47:15,3) [查看全文] 银行是一家以存款、贷款、汇兑、储蓄等业务,承担信用中介的金融机构。不同地区对银行有不同的定义。 一般认为最早的银行是意大利1580年在威尼斯成立的银行。其后,荷兰在阿姆斯特丹、德国在汉堡、英国在伦敦也相继设立了银行。十八世纪末至十九世纪初,银行得到了普遍发展。 在宋朝时期中国出现了具有高利贷性质及无利息存款业务的钱庄与票号,第一家具有近代特征的银行是上海中国通商银行,1897年清朝(光绪二十三年)成立。 根据香港的银行监管机构香港金融管理局的定义,在香港营运的银行可以分为以下三大类: (11/26/2008 08:45:29,3) [查看全文] 2005年11月,农行河北衡水分行将一笔本金1850万元、利息约600万元的不良债权以全价转让给一家公司,但债务人对这一转让提出质疑并将农行衡水分行告上了法庭。法庭援引央行2001年下发的银办函(2001)648号《关于商业银行借款合同项下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中“商业银行不得将其债权转让给非金融机构”的说法,判决转让行为无效。农行河北衡水分行上诉到河北高院,河北高院则请示最高院,农行总行也以书面形式请示银监会,但至今最高院与银监会均未给出正面答复,目前河北高院尚未作出 (11/26/2008 08:44:29,5) [查看全文] 一些驾驶员缺乏对现场处置的基本知识,一旦突然发生交通事故,往往表现为:一是 (08/20/2008 15:39:45,28) [查看全文] 商场如战场,布满了陷阱和地雷,为了避免应收帐款成为不良资产,所以从一开始就要注意,认真分析,作出正确的判断。下面是一些基本的原则: 1. 客户没有讨价还价。这表明他们可能根本无意付款。因为那些按时付款的公司通常要费尽口舌尽可能争取最合理、最优惠的价格和付款条件。 2. 坚持信用评估。客户的信用问题是欠款的主要原因。有些“职业骗 (08/20/2008 14:57:11,3) [查看全文] 客户购房进入实质性阶段时就要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 现在的正式合约书都是统一制式的标准文本,里面已标明了应该签署的各项主要条款,客户只须在容格内填上文字数据即可。但作为购房客户,花巨款买一套房子毕竟是一件大事,在签字时有些关键地方还应多加注意。 第一,在合约书中,应注明与发展商谈定的付款方式与价位,是按揭付款还是按工程期分期付款。如是分期付款,每期款的缴款时间应注明。 第二,发展商 (08/20/2008 14:56:19,8) [查看全文] 提示一:性格本不同,何必太偏执 古希腊戴尔被伊神托所的入口出写着醒世语:“认识自己”。有的人适合于创业,有的人不适合,性格即命运。所以创业前人必须清楚的认识自己,不能够固执的认识别人能够创业成功,自己也不会失败.纵身跃入商海,从此踏上不归之路。 提示二:败走麦城起阴云,大桶长轻短铸错 著名的木桶原理告诉人们 (08/20/2008 14:55:54,6) [查看全文] (一)、借贷进行非法活动。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 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按照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所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三)、非金融企业以合法借贷掩盖的非法金融活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 (08/20/2008 14:55:24,4) [查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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