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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随着民间借贷规模的不断扩大,已引发不少的民事纠纷,增加了社会的不安定因素,正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笔者通过对办理的数起借贷纠纷案件的调查,发现:
一、“借条”不规范是导致民间借贷纠纷的直接原因 在民间借款中,当事人很少签订书面借款协议,仅是口头约定,则形成借款关系的唯一书面凭据就是“借条”或是“欠条”, (08月20日,2) [查看全文] 根据内地现行法律规定和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司法实践,处理民间借贷纠纷一般应遵循下列原则:人民法院审查借贷纠纷案件的起诉时,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或无法提供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或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来支持自己的主张。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利率的4倍(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依法不予保护。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上述规定计息。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 (08月20日,6) [查看全文] 随着中国企业尤其是进出口公司越来越多地进人欧洲市场,越来越多的问题也随之出现,其中欠账的问题最为严重。 现实生活中,讨债是孙子、欠债是大爷的现象比比皆是。作为一种经济现象,欠账难免,但是欠账乃至赖账,则必须通过法律介人。特别是涉外贸易中的追账问题,更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本文以德国为例介绍一旦对方欠款,在不同的阶段可以通过什么方法讨回。 慎用“追款公司” 德国有很多追款公司,专门从事追款业务。这类公司往往采取非法律性的催款 (08月20日,2) [查看全文] 工程款纠纷八大疑难问题的司法应对-- (08月20日,3) [查看全文] 800万房产为何只卖232万
是“恶意逃债”还是“合理避税”? 价值800万元的房产,一家贸易公司却以232万的价格卖出,这是为什么?由于卖房的贸易公司还欠下银行债务,此举被银行质疑为“恶意逃债行为”。为此,银行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这份“低价卖房”的合同。 从去年8月31日起,被告的这家贸易公司先后向银行借了四笔贷款,金额高达1665万元。作为抵押,贸易公司也 (08月20日,1) [查看全文] □通讯员金文斌记者葛志浩 晨报讯昨天凌晨零点,长宁法院的大门缓缓打开,在流动的强光中,数辆警车鱼贯驶出,开始了今年暮春的集中执行战。尽管老赖们采取种种手段拒绝配合生效判决,但在执行法官面前,这些伎俩均告失效。 窝藏:万元现金藏于床内 被执行人吕某为朋友借款作担保,因朋友未能还债,经法院判决要求他对15万元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可是面对法院判决,吕某满口允诺,实则从未履行。 昨日,执行法官敲开了吕某的家门。在出示证件、告知执行措施及送达执行文书后,法官要求他配 (08月20日,1) [查看全文] 【内容提要】 破产制度有利于及时清结债权债务,稳定社会经济关系,但必须提防一些公司以破产之名逃避债务。本文论述了要尽快完善破产立法、引入“破产管理人制度”及适当引用“揭开公司面纱”理论,构建起有效的破产监督体系。
【关键词】 破产法 破产逃债 破产欺诈罪 破产管理人 近年来发生的破产案暴露出我国破产制度存在的许 (08月20日,4) [查看全文] 工程款纠纷八大疑难问题的司法应对--在“第四届中国律师论坛”(“新安晚报论坛”)上的专题演 (07月01日,1) [查看全文] 刘某与李某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合伙经营某商场的快餐摊位,商定由刘某出资2万元,李某出资3万元,所得利润按投资比例分配。另约定经营之初的风险抵押金4万元归李某个人所有。2003年12月22日,李某向该商场交纳风险抵押金4万元(此款系借来的)。2004年1月10日,二人将摊位转让给章某,收取转让费51000元。李某将其中的4万元用于归还借款,剩余11000元二人平分。现刘某认为转让费51000元是二人合伙期间的利润,按出资比例他应得到20400元,而实际只得到5500元,故起诉要求李某给付应得的利润14900元 (07月01日,1) [查看全文] [案例] 沈炳云与付启星原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1989年12月,沈炳云为学开汽车,由付启星出面,向徐景文借款3500元。1991年9月,沈炳云和付启星由法院判决离婚,同时判决,3500元债务由沈炳云负责偿还。此后,徐景文多次向沈、 (07月01日,7) [查看全文] 一环扣一环 追回5000元 【案情】 1998年7月间李某因购买龙马车向张某借款人民币5000元。张某因无钱,则向另一朋友朱某借款。次日,朱某遂以月利率1.35%从镇基金会贷来5000元,虽然朱某不认识李某,但仍按张某的要求将款直接交给与张某同来取款的李某。因张某与朱某、李某均系朋友关系,所以朱某未向张某索取借据,张某也未向李某索取借据。约定借款期满后,经张某催讨该借款,李某至今未偿还,张某不得不先行将款偿还给基金会。为此,张某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07月01日,7) [查看全文] 本案要旨 借款合同双方串通,隐瞒以贷还贷的事实,骗取担保人提供担保,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担保人事后要求借款人提供反担保的事实是其行使救济的途径,不能以此推定担保人追认了以贷还贷的事实。担保人实现其追偿权应以最终获得执行为标准,如未能实现 (07月01日,2) [查看全文] 江夏男子曾某,谎称自己多位亲属在有关部门当领导,以“接工程”,帮助其亲戚进公安局为名,多次骗走他人60万元。昨日获悉,曾某被洪山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刑12年。 曾某今年39岁,江夏人,曾是一装饰公司项目经理,因业务关系,13年前他就认识了经营装饰材料的唐某,他谎称他哥哥是省某厅的副厅 (07月01日,1) [查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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