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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综合
申请人:(基本情况)
你院受理的ΧΧ纠纷一案,由于该案件的处理结果与申请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要求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支持ΧΧ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写明案件的起因)
根据ΧΧΧ法第ΧΧ条之规定,(写明支持ΧΧ一方的请求事项)
此致
XXXXΧΧ人民法院
(02/22/2009 23:49:09,81) [查看全文]
 申请人:(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基本情况)
请求事项:(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
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欠申请人XXX元人民币,现到期后,被申请人拒不旅行还款的义务,为此,申请人提出贵院下达支付令之申请。请依法核准。(写明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事实和根据)
此致
ΧΧ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02/22/2009 23:47:24,43) [查看全文]
申请人:(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基本情况)
请求事项:
  (写明要求保全的财产)
事实和理由:
  (写明要求保全的财物情况,包括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关系,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与要求保全财物的关系及财物名称、数量、质量、形状、花色、品种、所在地点及现状等。申请的理由主要写明需要保全的财物遭受侵害情况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重要性及紧迫性及在判决执行中的意义)。
证据和证据来源:
  写明能够证明申请请求的证据的名称、件数和证
(02/22/2009 23:46:38,36) [查看全文]
说明: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证据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在证据可能灭失和以后难以取得特殊情况下对证据采取固定保护的一种措施。证据保全以后,是否能够用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须经人民法院进一步审查核实。证据保全可以因诉讼参加人提出申请,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需要主动决定采龋当事人为申请保全证据,而向人民法院递交的请求申请即为证据保全
(02/22/2009 23:13:45,20) [查看全文]
(一)擒贼擒王催款兵法
  擒贼先擒王法,就是捕杀敌军首领或者摧毁敌人的首脑机关,陷敌方于混乱之中,便于彻底击溃之。
擒贼先擒王之一计催款活动中的主要内容是:面对欠债方,催款时要找能够拍板还钱的人作为讨债目标,即找到所谓的“王”,以迫其还债,不要与其下属或不相干之人纠缠不清,空耗精力。找准“王”后,要集中力量,彻底打击“王”,进而迫其拍板还清所有债务, 不要被其拖延、敷衍的手段所迷惑,而贻误战机。
具体使用擒贼先擒王这一
(02/21/2009 00:13:10,119) [查看全文]
(八)隔岸观火催款兵法
    任何事物内部都存在着矛盾。债务人企业内部亦非铁板一块,也有许多矛盾,只要善于收集情势,认真分析,就能发现矛盾并为我所用,进而点火、激火、观火,推波助澜,从收鱼利。
常言道“:堡垒最容易从内部攻破:。隔岸观火催款法运用之妙就在于充分地利用债务方内部存在的矛盾,使之激化,以至分崩离析,势不两立,然后我方顺应形势,徐徐图之,见机行事,直到收回债款。
运用这一兵法催款时,切记不可急于去趁
(02/21/2009 00:04:33,26) [查看全文]
十五)反客为主催款兵法
    反客为主作为成语,它的意思是指在日常生活中,主人不会招待客人,而反而受到客人的招待。在催款活动中,此法强调要掌握催款的主动权,通过各种方式设法控制债务人。
作为兵法,反客为主的古文解语是:“乘隙插足,扼其主机,渐之进也。”
在以济生活中,反客为主催款兵法其清要之处在于想办法控制或操纵债务人的公司或企业,然后顺利得到欠款。采用兼并催款是行之有效的一种手段。
反客
(02/21/2009 00:03:19,61) [查看全文]
  代位执行也称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是指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对该第三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
  代位执行程序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适用意见》)第300条明确确立,该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
(11/26/2008 08:48:56,39) [查看全文]
  债务人向债权人指定的第三人之间形成委托关系,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时,由债权人而不是第三人向债务人追究违约责任,当第三人违约时,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而非债权人。
  债权转让:指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债权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方式将债权移转于第三人。 
(11/26/2008 08:48:29,39) [查看全文]
 2002年8月,某私营企业老板徐某立据向张某借款2万元,用于生产经营需要,当时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2002年11月,张某向徐某催要借款时,双方签订书面协议一份约定:徐某将某鞋厂欠其的货款2万元转让给张某,以抵偿张某的借款。2002年12月初,张某携带鞋厂出具的欠据、徐某给鞋厂的有关债权转让的函及其与徐某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去鞋厂收取货款2万元,鞋厂因资金困难,与张某约定一个月后付款。同月中旬,徐某向鞋厂购买一批货物,未及时给付价款,鞋厂遂不同意给付张某2万元。2003年5月,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徐某给付借款
(11/26/2008 08:47:54,42) [查看全文]
 [要点提示]
  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那么,在债权转让过程中,债权凭证(欠条)先交给一方当事人,该当事人能否拥有债权?债权转让时由谁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数额超过债权数额(一份债权多次转让)时如何处理?是本案解决的问题。
  [案情]
  原告:原告胡某。
  原告:原告乔某。
  被告:泗洪双沟某学校。
  2005年5月29日,泗洪双沟某学校与戴某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11/26/2008 08:47:15,14) [查看全文]
  新合同法原则之一是自愿原则,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如何签约,也可以自由决定将合同中的债权或债务或债权与债务转让给第三人,目的就是最好地实现合同宗旨,但是,当事人在作出上述转让时,应当注意合同法对转让的规定或法律限制,以确保转让有效。
  一.合同债权的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三种情况下例外: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例如基于当事人之间信赖关系而订立的合同,包括合伙合同.保证合同,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转让。
  2.按照当事人
(11/26/2008 08:46:30,12) [查看全文]
 银行是一家以存款、贷款、汇兑、储蓄等业务,承担信用中介的金融机构。不同地区对银行有不同的定义。 一般认为最早的银行是意大利1580年在威尼斯成立的银行。其后,荷兰在阿姆斯特丹、德国在汉堡、英国在伦敦也相继设立了银行。十八世纪末至十九世纪初,银行得到了普遍发展。
  在宋朝时期中国出现了具有高利贷性质及无利息存款业务的钱庄与票号,第一家具有近代特征的银行是上海中国通商银行,1897年清朝(光绪二十三年)成立。
  根据香港的银行监管机构香港金融管理局的定义,在香港营运的银行可以分为以下三大类:
(11/26/2008 08:45:29,29) [查看全文]
 2005年11月,农行河北衡水分行将一笔本金1850万元、利息约600万元的不良债权以全价转让给一家公司,但债务人对这一转让提出质疑并将农行衡水分行告上了法庭。法庭援引央行2001年下发的银办函(2001)648号《关于商业银行借款合同项下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中“商业银行不得将其债权转让给非金融机构”的说法,判决转让行为无效。农行河北衡水分行上诉到河北高院,河北高院则请示最高院,农行总行也以书面形式请示银监会,但至今最高院与银监会均未给出正面答复,目前河北高院尚未作出
(11/26/2008 08:44:29,69) [查看全文]
  2004年8月19日,湖北省高院在审理一起银行债权剥离引发的纠纷时就纠纷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向最高院请示。最高院受理请示后,就银行债权剥离行为的性质及法院是否应当受理问题致函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财政部等部门征求意见。
  (1)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认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是国家实施的国有资产划转行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国有商业银行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债权转让合同,认为因国有银行剥离不良贷款引发的纠纷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2)银监会政策法规部认为:金融资
(11/26/2008 08:43:54,13)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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